案情简介:
日前,平江法院受理一起小杨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4.3万余元。
审理查明,2020年5月的一天,小杨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天岳大道北往南行使,在一个红绿灯路口,与同向行使由蔡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小杨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杨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杨被送往平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小杨的损失有3.8万元。蔡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庭审时,被告蔡某提出质疑:“这次事故原告负主要责任,为什么还要我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而且赔偿金额还较大呢”。本案系典型的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伤者或死者要求依法赔偿的案例。
在普通群众的认知中,普遍存在一个疑惑:明明是伤者负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为什么他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驾驶员赔偿其损失呢?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设立及赔偿:交强险作为机动车的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不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愿意与否,都必须购买。交强险的目的是保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能得到基本的赔偿,避免因加害人的经济原因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最基本的赔偿,属非营利性保险险种,具有国家社会福利性质。基于交强险的社会福利性质,在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无责任赔偿,即无论对方伤者或死者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伤者或死者损失。
依我国最新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限额1.8万元,死亡或伤残限额12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因此,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经核算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