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0年5月5日,易某、魏某以及吸毒人员吕某(另案处理)商量购买毒品后到易某家中吸食。易某微信转账500元给魏某用于购买毒品。随后易某先行回家。吕某联系贩毒人员周某(另案处理)后,魏某用微信转给周某毒资400元用于购买毒品,魏某从中牟利100元。22时许,周某将毒品交给吕某后,三人一同来到易某家中,四人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易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