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到药店买药,发现买到的药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属于三无产品,于是一纸诉状把药房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是浙江省杭州市人,属职业打假人,在外地有多起此类案件的起诉。2020年6月的某一天,王某在平江县一药店买药,此药不公开售卖,王某花了三百多元购买到了此药。回家后拆开包装,发现药品没有生产许可证,“这药肯定是假的!”于是王某向平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认为药房卖假药是违法行为,应该赔偿,随后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药店按销售金额的10倍进行赔偿。
平江法院民二庭法官对这起案件进行组织调解,在告知起诉风险、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条文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药店向王某赔礼道歉,一次性退赔王某货款1904元。
法官说法: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有问题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以达到有效维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