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4月27日,宋某驾驶小轿车在平江县瓮江镇花门村路段行驶时,与凌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凌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1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凌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凌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对其他损失无争议,仅对跟随凌某共同生活并患有精神残疾的哥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保险公司认为凌某患有精神残疾的哥哥不应由凌某抚养,不应支付凌某哥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凌某的哥哥虽系成年人,但其为精神残疾病人,无劳动能力,只能跟随家人生活,且凌某父母已过世,先由凌某直接抚养,故应当予以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