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湛某、邓某、邓某、李某赌博一案,并以被告人湛某、邓某、邓某、李某犯赌博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0年4月19日至23日,湛某、邓某、邓某、李某伙同他人在平江县石牛寨镇的村民家中以“撑船”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湛某主要负责管账、放水,邓某、邓某、李某主要负责联系场地、邀集参赌人员以及在场上下注,并安排他人放哨。湛某占一成股份,邓某、邓某、李某共占二成股份。该赌场每晚开设一场,3天共计抽头渔利77600元。
2020年4月23日晚,民警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29870元,邓某、邓某、李某被当场抓获。2020年8月11日,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湛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77600元,邓某退缴赃款10000元,邓某、李某分别退缴赃款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湛某、邓某、邓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现场查扣的赌资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邓某、邓某、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可从宽处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四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四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