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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平江)应将未履行的服务价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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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丽平 黄玉婷  发布时间:2020-12-18 11:32:2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彭丽平 黄玉婷)家住平江的邓某在某瑜伽馆报了名,支付了1.6万元报名费。不久后,邓某发现自己怀孕,能否要求瑜伽馆退还报名费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2019年4月,邓某与某瑜伽馆签订《培训协议书》,并在签字当日支付了1.6万元报名费。协议签订后不久,邓某发现自己怀孕,此时培训还未开课,邓某认为自己不适合再参加瑜伽培训,要求瑜伽馆退还报名费,瑜伽馆不同意退款,要求邓女士更换课程和时间,但邓某不同意。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某瑜伽馆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并缴纳了部分培训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邓某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但因为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双方应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不宜强制履行,双方之间已产生矛盾,因此不再具有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应予解除。

    此外,因邓某实际并未接受被告提供的瑜伽教练培训,合同并未履行,某瑜伽馆应将未履行的服务价款返还给邓某,即返还其培训费。邓某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必然会给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失,鉴于邓某不履行合同系其签订合同后出现怀孕事由,其违约的主观过错较小,且实际并未接受某瑜伽馆提供的瑜伽教练培训服务,而某瑜伽馆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大小。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邓某赔偿某瑜伽馆违约损失1000元,抵减后,某瑜伽馆还应退还邓某培训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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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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