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罪案件,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由被告人许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3837.27元。
2020年2月9日下午,许某来到其四哥家中找其要钱。因给钱时四嫂李某不高兴,许某怀恨在心。随后,许某来到其三哥家中借刀,说要杀掉李某。其三哥说没有杀人的刀。许某找到一把砍骨刀后举刀质问,三哥举起手中的扫把防卫。这时,其三嫂邹某出来,许某持刀转身在邹某脖子上砍了一个9cm裂口,砍刀掉在地上。接着,许某从地上拿起锄头在邹某头部挖了一个l7cm长的裂口,邹某受伤倒地。随即,许某被现场的群众制服,后被民警带至公安局。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邹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许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邹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3837.27元。
法院审理认为:1、被告人许某持砍骨刀砍被害人邹某的脖子,继而用锄头挖被害人的头部,被告人许某攻击的均是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且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3837.27元,应当由被告人许某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