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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女儿与继母因抚恤金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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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芳  发布时间:2020-12-18 14:33:14 打印 字号: | |

李某因病去世后,妻子刘某一次性领取了全部抚恤金,李某的两个女儿多次向继母索要其份额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生父的死亡抚恤金,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2005年4月18日,刘某与李某(已故)登记结婚,2010年7月,李某被诊断患有癌症,治疗期间,由刘某对其进行照顾。2013年8月,因刘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刘某遂离家。2014年2月,李某因病情恶化去世。李某去世后,刘某领取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42000元。李某的两个女儿怒斥继母狠心抛弃重病父亲,并多次找刘某索要上述款项,均遭到刘某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以死者的死亡作为发生原因,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是发给李某本人的,不属于李某的财产,也不属于遗产。丧葬补助金等系李某死亡后,相关部门基于相应政策规定发放的费用,亦非李某的遗产。双方当事人分别基于与李某的父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就以上款项产生了共有权利。双方就以上款项的分割产生争议后,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来确定分配的范围和分割的相应比例。由于抚恤金等的发放对象是死者亲属,故该款项的受领对象应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和两个女儿,因此三人均享有该款项的分配权,三个近亲属各分得14000元。

法官说法: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的费用,包括死亡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该案中涉及的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安慰,其在被分割之前应该是权利人之间的共有财产。 因当事人都是死者生前的亲密家属,故在处理该类案件中,法院将从情理角度充分做当事人的工作,争取调解化解纠纷,调解不成,将会充分考虑各个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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