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霞 胡艳兰)—男子到药店买药,发现买到的药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属于三无产品,于是—纸诉状把药房告上了法庭。近日,平江县法院受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6月,王某花了300多元在平江县—药店购买了某药。回家后拆开包装,发现药品没有生产许可证,“这药肯定是假的!”于是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认为药房卖假药是违法行为,应该赔偿,随后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药店按销售金额的10倍进行赔偿。
平江法院民二庭法官对这起案件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致意见,药店向王某赔礼道歉,—次性退赔王某货款1904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有问题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以达到有效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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