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该院判决:由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书面致函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0000元。
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该公司仍未履行。为促使该公司尽快履行其义务,该院执行局遂依法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几天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法院执行局,表示因被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导致其法人出差在外行动受限,并表示立即按照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当天该公司就按照该院判决其应赔偿的金额全部汇入执行案款专户中,并将赔礼道歉的书面材料分别交付法院和王某。至此,该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法院限制高消费,建立失信黑名单并公开晒“老赖”,大力震慑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加重惩戒及约束了被执行人的消费活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幅度提升了执行工作效率。任何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如果采取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