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娜、蒋某伟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偿款43244.62元及利息4098.4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1日,原告凝某公司与被告杨某娜、蒋某伟、湖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杨某娜向工行草市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90600元,原告凝某公司为被告杨某娜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被告蒋某伟为被告杨某娜上述债务的共同偿还人。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杨某娜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凝某公司代偿的,被告杨某娜应立即向原告凝某公司偿还代偿款,并自原告凝某公司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另查明,被告蒋某伟系被告杨某娜丈夫,在《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中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纠纷,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娜为偿还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即融资款)向工行草市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在履约过程中违反约定,原告凝某公司按照与被告杨某娜、蒋某伟签订的《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代被告杨某娜、蒋某伟向工行草市支行偿清了43244.62元的透支资金债务。之后,原告凝某公司按照《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的条款,向二被告追讨代偿款,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利息4098.4元。原告凝某公司按约向工行草市支行履行代偿义务后,被告杨某娜、蒋某伟理应按约定向原告凝某公司履行违约偿还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