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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他人代签债务转让协议,债务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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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伦明  发布时间:2020-12-29 09:39:00 打印 字号: | |

在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债务人清偿债务,并由他人代签协议,这样的协议对债权人是否产生效力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纠纷,判决债务人临湘某公司清偿债权人李某、方某债务234元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李某和方某与临湘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金。公司工作人员卢某在合同李某和方某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但两人并未向卢某出具委托书。2019年11月7日,该公司出具对账单,应向李某和方某支付货款为244万元,卢某代李某在该对账单债权人处确认。李某与方某对此予以认可。同日,该公司与连云港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债务转让抵销协议》,约定将临湘某公司对李某和方某的债务转让给连云港某公司。卢某代李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李某和方某对此不予认可。另2020年1月23日,连云港某公司临湘某分公司向李某和方某支付了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卢某在《钢材采购合同》李某和方某的诉讼代理人处签名,但李某和方某未给卢某出具委托书,该合同上也没有代理权限范围,临湘某公司在不清楚李某和方某对卢某的授权范围的情况下仍同意卢某代为签名。卢某在未征得李某和方某的同意的情况下与临湘某公司、连云港某公司签下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并且,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临湘某公司对李某和方某的债务转让给连云港某公司,该协议上虽签有“李某和方某”名字,但非李某和方某所签,系卢某自作主张代签,卢某的此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事后李某和方某未予以追认,卢某该行为无效,《钢材债权转让、债务转让抵销协议》也不发生效力。故对李某和方某的债务仍应由临湘某公司偿还。2020年1月23日,连云港某公司向李某和方某支付的10万元视为连云港某公司代为临湘某公司清偿。因临湘市某公司未按约定向李某和方某清偿债务,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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