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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法院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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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危俊洁  发布时间:2020-12-29 09:41:55 打印 字号: | |

12月28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周某、何某、胡某等1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管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没收违法所得1077162.5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9388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2日,国家农业部发布公告规定东洞庭湖红旗湖水域为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5年12月23日,农业部发布通告([2015]1号)洞庭湖在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2019年4月28日至6月11日,周某先后分别与何某、胡某策划并组织渔船进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以获取不法利益,周某与何某、胡某等14人总计捕捞中国圆田螺538.575吨,其中何某与周某组织捕捞量为298.875吨,胡某与周某组织捕捞量为239.7吨。

另查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认为:周某等人采取的吸螺机等掠夺性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对一般性水生生物资源,一次性生物资源的损害补偿为一次性损害额的3倍。中国圆田螺尚未有规模化的人工繁殖,其资源一般来源于野生群体,直接补偿流放中国圆田螺会造成其他水域的自然资源受损,因此建议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对受损水体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水生植被恢复、受损底质修复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经鉴定,中国圆田螺的市场价值为1200元/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何某、胡某等14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14名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及在共同犯罪的作用与地位等情节,依法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管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其中部分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对周某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14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依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评估报告,应按捕捞数量的三倍进行赔偿,本案造成中国圆田螺的一次性损害总量为538.575吨,按中国圆田螺的市场价值1200元/吨计算,14名被告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938870元(538.575吨×3×1200元/吨=193887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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