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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男子承包林地6年未缴租金,村委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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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丽平 黄玉婷  发布时间:2020-12-29 09:44:59 打印 字号: | |

承包某村的林地后,陈某既不对承包的林地进行管理,也不向村委会交纳租金,村委会多次催告无果后,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某村委会与陈某签订了《林权流转合同书》,从签订之日起至2053年9月25日止承包期限为40年。合同签订后,某村组集体所有的352.9亩林地办理了林权流转登记,涉案林地进行了炼山修路。同年,陈某向村委会支付了1.6万元费用,此后未再向该村委会支付过费用。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已经在2014年将《租山合同》和林权证交还给村委会,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村委会双方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双方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只约定了租金计算方式,并未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具体时间,双方也未协议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村委会可以随时要求陈某支付租金,但村委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之前向陈某催讨过租金,且陈某拒绝支付,故对村委会认为陈某存在违约行为,依照《林权流转合同书》约定应予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陈某没有向法院提交《租山合同》,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将林权证交还给村委会时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因此对陈某抗辩认为《林权流转合同书》已经解除,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但《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林权流转合同书》,陈某在庭审中表示其一直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陈某支付村委会租金54236.8元。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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