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废品是否属于工作内容,清理废品时不慎摔伤,老板对员工的受伤是否承担责任?近日,临湘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老板余某赔偿雇员黎某某损失68534.11元。
法院审理查明,黎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受余某的雇请到面馆上班,每月工资2200元,工作内容为洗碗、切菜、打扫卫生等。2019年12月22日下午2时许,黎某某在面馆清理蛋托时不慎在二楼到一楼的楼梯间摔伤。黎某某随即送至医院,并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药费43128.51元,其中余某垫付了12000元。经法院认定,黎某某此次损失共计114223.51元。余某以“午饭后不属于上班时间,且清理蛋托不属于工作内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余某雇请黎某某从事洗菜、洗碗等服务工作,并约定月工资2200元,两人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蛋托系面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废品,应当认定将空置的蛋托清理整齐是打扫卫生的内容之一。黎某某的下班时间不是以具体时点为上下班的时间节点,而是以店内无客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为下班时间节点,黎某某受伤当天亦未明确下班离开店内,故应当认定黎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本案中,余某应当为黎某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黎某某应当对安全行走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余某承担60%的责任,黎某某承担4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余某某赔偿黎某某68534.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