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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签字应谨慎 生效难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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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颖  发布时间:2020-12-31 15:00:24 打印 字号: | |

在奶茶风越刮越火的当下,相应的纠纷也随着而来。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与奶茶有关的纠纷。

原告何某在被告付某经营的奶茶店工作一年后离职,自行经营奶茶店一间。被告认为原告使用了其菜单、配方、营销策略等,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应给予一定费用。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一份,原告同意向被告交纳技术使用费费用贰万元。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10000元。转账过后,原告后悔,认为受到了欺诈,并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况,建议双方走诉讼程序,故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该10000元。被告则认为,案涉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欺诈、胁迫”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被告向原告索要技术使用费是因原告在被告处打工期间学习了奶茶的制作和奶茶店的运营,事出有因,且被告在索要过程中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言行,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应视为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一种处分。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自负举证责任,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自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协议的签订有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应谨慎处分自身权利,在无证据证实存在法定情形时,合同生效后轻易不可被撤销。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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