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法院对一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左某驾驶采砂船,到秦某指定的湖南省临湘市与湖北省洪湖市长江交界水域处采砂,左某采得江砂共计12000余吨,秦某支付16万元采砂款给左某。经认定,左某所采江砂总价值为456000元。
案发后,左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在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左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左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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