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中,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雇佣费某,从货车上卸肥料搬运至该合作社的烘干场厂房内。在卸货时,车上堆积的几包肥料掉下来砸在费某肩上,导致费某被肥料砸跪在地上,致使左膝受伤。事故发生后,费某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并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费某左髌骨骨折,其误工期为6个月,护理期为3个月,营养期为2个月,后期医疗费用为12000元。费某因此就赔偿问题与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协商,双方产生争议,费某遂将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李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虽不复杂,但双方矛盾较大,为更好的化解纠纷,便民利民,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遂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起初调解难度较大,双方未能就损失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便通过电话分别给双方做工作,在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后,再约李某和费某在法院调解室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经过多次悉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赔偿费某各项损失40000元。双方矛盾得到了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