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砌墙堵路妨害出行怎么办?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郑某判决生效三日内拆除围墙,且不得再设置妨碍物。
1999年王某继承其父所购买的郑家老屋,并与郑某约定正厅由两方各占一半。2018年9月11日,王某与郑某就正厅房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双方又因此协议履行发生争议,郑某在王某门前左侧砌数米围墙,造成王某一家通行不便。双方争议经所在地司法所、国土所、镇综治办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现场调查发现,王某房屋前确砌有数米围墙,且围墙所形成的狭窄通道是其出行唯一通道。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王某与郑某相邻而居,本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然而,郑某没有正当理由在王某门前砌围墙的行为,违背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妨碍王某及其家人正常通行,属于侵权行为。最终,法官当庭宣判要求郑某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将砌于王某房前围墙予以拆除,今后不得再设置障碍物妨害王某正常通行。庭后,郑某主动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向王某致歉,双方握手言和,表示今后定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