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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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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21-01-18 16:00: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离婚案,这是该院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安某、被告廖某于2005年在江苏省常熟市相识。2007410日,原、被告在浙江省青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927日生育一女,取名廖某妮(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为“廖某丽”)。20134月,被告廖某前往赤道几内亚马拉博开店。原告安某于20138月前往马拉博,夫妻共同经营。2017年底,原告安某回国。202017日,被告廖某回国。2020102210时许,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安某的双手被廖某左手持的菜刀致伤。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接到原告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处置后,双方自行和解。经诊治,原告安某的伤情为:双手背切割伤,左手背肌腱断裂。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原告安某与被告廖某离婚;婚生女孩廖某妮随原告安某生活;原、被告欠被告廖某三姐夫的共同债务30000元,由廖某偿还。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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