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异议,应及时申请复核。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进行了确认,未采纳李某的答辩意见,根据该事故认定书进行分责判决。
2020年8月12日17时40分许,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自道路左侧横穿道路时,与沿该道路正常行驶的由张某驾驶后载有张某妻子彭某的两轮摩托车的乘坐人彭某发生刮碰,造成了张某、彭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8月4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彭某无责任。李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并非其造成,不应承担责任,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调取了该起事故的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双方的询问笔录,在交警大队对李某的询问笔录中,李某曾自行承认自己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上的乘坐人发生了刮碰,李某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法官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作出如实陈述,应当承担自己应尽赔偿义务。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否则,单凭口头答辩意见很难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