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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新规新适用  借贷利息请区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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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鸿明  发布时间:2021-01-21 14:39:55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终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8月24日,彭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钟某借款1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事后,彭某按约支付利息至2018年10月23日,此后便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催讨无果,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向钟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彭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因此,钟某要求彭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对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自合同成立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原“二线三区”标准计算,即利率最高为24%;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则适用起诉时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现利率保护标准15.4%。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整体按照合同成立时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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