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活动中,若是合作方还欠着货款,却不声不响关门歇业,登记注销,这欠款如何讨回来,相信不少人对此是一筹莫展,美味食品厂最近就遇上了这样的麻烦事。
美味食品厂是从事豆制品、米制品、糕点等食品的个体工商户,该厂长期向诚信超市供货,双方约定年底一并结账。原告到年底讨账时发现诚信超市已关门停业,打听之下才知该超市已注销,美味食品厂催讨货款无门,只得将诚信超市原股东甲、乙、丙、丁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支付相关货款。四被告认为,诚信超市合法清算完毕,原告未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丧失受偿权利;诚信超市无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清算程序合法,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四被告亦无须承担清算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作为诚信超市的供应商,持有诚信超市的结算凭证,是诚信超市的已知债权人,诚信超市股东即四被告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该案原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四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所诉货款损失。
由此可见,诚信系根本,逃避亦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