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毛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谢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告人毛某,请毛某为自己搭建用于诈骗的网站和手机应用,双方谈好制作网站和手机应用的费用为6000元,后续的系统维护费用为2000元/月,毛某通过找Q0好友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搭建制作了“体彩网”及“体彩网”APP,并提供给了谢某。至案发时止,毛某共向谢某收取网站手机应用制作费及系统维护费16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毛某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台、手机3台,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毛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三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9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