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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因受骗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影响合同相对方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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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紫薇  发布时间:2021-02-01 11:08: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彭某与谭某经人介绍相识。彭某通过微信向谭某订购额温枪3000把,并先行支付部分货款30000元,双方约定剩余货款自谭某到指定地点交付货物时一次性付清。后谭某称受上家欺骗无法交付货物。彭某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返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谭某仅返还货款10000元。审理过程中谭某主张,货款已交付上家,自己也系因受骗无法供货,应当先由上家返还货款,自己再对彭某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谭某与上家间、谭某与彭某间签订的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彭某与谭某上家间并不存在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谭某与上家间合同履行的阻滞在法律上并不影响谭某对彭某承担合同责任,故无论上家是否返还谭某货款,谭某均应向彭某承担返还义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由谭某在限期内返还彭某货款20000元。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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