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的上线王姓男子联系张某购买两套银行卡、电话卡(同一用户信息办理的一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及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为一套),每套给张某人民币1000元。随后,张某在明知上线利用其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找到朱某并要求朱某办理银行卡和电话卡,并每套给朱某人民币300元。2020年5月27日、28日,朱某在山东省郯城县分别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05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为6731),预留电话为张某使用朱某的身份证照片及信息在网上申办的两张联通电话卡。朱某按照张某的要求使用办理的电话卡分别注册了两个微信账户和两个支付宝账户,并将两张银行卡分别绑定在两个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上。再由张某将办理好的银行卡、电话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上线用于诈骗,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张某提供给上线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0501)涉嫌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485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为6731)涉嫌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154000元,两张银行卡涉嫌诈骗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