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黎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追缴两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黎某某为获利,在银行办理4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配套电话卡、U盾密码器、网上银行)后贩卖给罗某(已另案处理)。被告人黎某某为谋取更多利益,又先后从刘某、被告人朱某某等多人手里收购以上人员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20张贩卖给罗某。后被告人黎某某又让被告人朱某某帮助其继续收购他人银行卡“四件套”并贩卖给罗某。2020年7月底,被告人朱某某、黎某某又从多人手中收购26张银行卡贩卖给罗某。被告人黎某某、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约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朱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其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上缴国库。结合两被告人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上述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