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通过执行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一方退让,一方担当,双方达成和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2年8月,原告汤某搭乘其丈夫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湘阴某路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刮撞,致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经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汤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汤某遂诉至法院,经湘阴法院判决李某赔付汤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汤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李某电话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李某总表示家里困难,难以支付案件赔偿款。通过网络查控,均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法官对李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拮据。见此情况,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几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家人深有感触。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李某将3.8万元汇入汤某银行账户,汤某也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款,此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