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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我为群众办实事】变更被执行人 高效执毕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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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胥出凤  发布时间:2021-03-30 17:27:34 打印 字号: | |

“法官,感谢您让我拿到了工伤赔偿款项,作为外地人,我一直担忧难以实现我的权益,但您将合伙人李某变更为被执行人,快速帮我获得赔偿款,您的公正、高效让我彻底改观了”,近日,缪某与某花炮厂的劳动争议案执结后,执行法官收到申请执行人缪某发来的短信。

据悉,缪某于2015年4月13日12时许,在某花炮厂生产线上的药房工作装填药时,因爆炸被烧伤,经鉴定缪某的伤残等级为叁级。后法院判决该花炮厂支付缪某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0万余元,但花炮厂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

临湘法院立案执行缪某与某花炮厂劳动争议案后,依法查询花炮厂的工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花炮厂系普通合伙企业,已被注销,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合伙人李某恰是另一案的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等资产,能更好地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即,执行法官联系缪某告知其可变更被执行人,以合伙人的财产偿还工伤赔偿款。变更被执行人为合伙人李某后,临湘法院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李某将其银行存款全部转移,执行法官立即联系李某,告知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合伙企业对外所负的债务,其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如不及时履行判决义务,不仅其名下的财产会被依法查封、拍卖,还将面临刑事制裁。

在释法明理的次日,李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在法官的组织下与缪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全部工伤赔偿款。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一直秉承“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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