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佛门静地 却行盗窃之举
2020年11月15日晚,刘某在华容县某寺庙借宿。16日凌晨,刘某趁庙内和尚熟睡之机,撬开庙内佛像前的功德箱,未盗得财物;后将停放在庙东侧宿舍外的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12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数日踩点 寻找最佳时机
2020年11月14、15日,刘某来到华容县城为抢劫金店踩点。16日17时许,刘某驾驶盗得的二轮摩托车来到华容县城,刘某穿黑色连帽衣(头戴帽)、口戴蓝色口罩步行至某街道A金店、B金店周边观察,发现B金店有一名男性工作人员,A金店只有女服务员,决定抢劫A金店,但当时店里服务员集中在店门口,不便于实施抢劫作案,刘某继续在A金店和B金店门口踩点观望。
一次未遂 不甘心再抢劫
19时27分许,刘某决定抢劫B金店,掏出车载逃生锤朝黄金项链展示柜台玻璃连续猛敲,因柜台玻璃系防砸玻璃整体碎裂但未破开,B金店女服务员报警,刘某害怕被抓随即逃离现场。
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逃到华容河大堤,决定再抢劫一家金店。刘某捡起一块重约十公斤不规则形状的石头放在摩托车上,穿上连帽雨衣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城C金店附近。19时55分,刘某搬起大石头冲进C金店,用石头将展示柜台的玻璃砸碎破开,抢走柜内11件黄金手镯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将盗得的二轮摩托车以及作案时所穿雨衣丢弃。经认定:11件金手镯重115.63克,价值52034元。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抢10枚金手镯及已出售的1枚被抢金手镯所得赃款3340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刘某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抢走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第一次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刘某犯数罪,应当适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被告人刘某一审服判,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