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经常抱有侥幸心理,“侥幸”这次酒驾不会被交警查获,“侥幸”假证可以蒙混过关,而大部分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最后都是以惨痛的教训收尾。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驾驶证件案,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代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于2018年12月20日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月25日,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代某某心存侥幸,以1300元的价格向办假证人员购买假A2驾驶证一本。2020年10月13日上午,代某某携带该驾驶证,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羊楼司收费站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买卖驾驶证后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近年来,伪造、变造和买卖驾驶证案件经常发生,很多人不知道该类行为其实已涉嫌犯罪。早在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就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所以在驾驶证被查扣或吊销后,应通过重新考试的方式依法依规获取,不要妄图走“偏门”、“捷径”,终将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