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某伟、刘某清等两人因阻挠法院勘查、围困警车、起哄闹事,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予以司法拘留10日、7日。同时,法院将继续对另外两名主要参与人员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岳阳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司应当向吴某偿还149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案件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岳阳中院执行立案后,查封了该公司抵押给吴某的37套商铺。公司方主动请求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却自始未拿出具体的还款计划。吴某遂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对方名下其他财产。岳阳中院经审查决定再查封该公司名下的另外30套商铺,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4月8日,岳阳中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评估机构于次日上午去现场进行勘查。9日上午,两名法院办案人员、被执行人岳阳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等各方人员按时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刘某拒绝签字,声称让公司办公室人员下来签字,随后借口上厕所离开,且不接听办案人员电话。
刘某清等人围堵警车及法院工作人员。
在办案人员乘车准备离开时,刘某与公司的吴某华、刘某清、唐某伟等七、八人围住警车,威胁办案人员下车。刘某更是当场声称自己没有参与现场勘查,大喊大叫、起哄闹事。
当办案人员拿出手机准备录像留作记录时,吴某华伸手进车内抢夺办案人员手机,办案人员及时阻挡并喝止,吴某华等人又再次大喊大叫、制造混乱。办案人员立即向执行局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逐级报告情况。
法官向唐某伟、刘某清宣读司法拘留决定书。
随后,法院法警赶到现场,吴某华、刘某等人员迅速逃离,法警将唐某伟、刘某清二人带回法院羁押。当天,岳阳中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对唐某伟予以拘留10日、对刘某清予以拘留7日。同时,岳阳中院将对吴某华、刘某等继续追究法律责任。
唐某伟、刘某清二人被移送拘留所羁押。
在拘留所,唐某伟、刘某清认识到人民法院执行权威不可触犯,见识了司法惩戒的威严,均后悔不已、诚恳认错,“无论如何都不该围堵警车,妨碍法院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