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姚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史某伙同姚某先后在多个乡镇盗窃作案多次,姚某负责望风,史某负责盗窃,共同盗得鸡鸭若干、狗一条,价值1200元。其中,销赃所得200元,狗被丢弃,其余所得赃物均送至餐馆加工食用。
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姚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2-2013年,史某因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姚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姚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