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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逃至外地,临湘一男子因犯拒执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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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镜羽  发布时间:2021-05-07 14:53:13 打印 字号: | |

“欠银行的钱就是欠国家的钱,欠国家的钱是可以不还的”,现在社会上还存在着这样的不实言论,4月27日下午,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邓某因拒绝履行支付临湘农村商业银行20余万元借款的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6月,邓某因经营需要与农商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邓某未依照约定还款。农商行遂将邓某诉至临湘法院。2019年2月,临湘法院判决邓某支付农商行本息共计20余万。

因邓某在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农商行于2019年5月向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因邓某拒绝申报财产,临湘法院于2019年8月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经采取罚款措施后,邓某仍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临湘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扣划邓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3840元支付给农商行。经执行干警调查发现,为逃避执行,邓某离开临湘在成都经营一家酒坊有稳定收入,且名下还有一台小车

此后临湘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自诉。邓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临湘法院决定逮捕。迫于压力,2021年3月10日,邓某主动还款6万元。2021年3月30日,被成都市某派出所抓获。到案后,邓某家属向农商行支付剩余本息177036元,执行义务已履行完毕,农商行对其予以谅解。

另外查明,同月,邓某还履行了另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的还款义务。邓某于2011年12月向朋友王某借款7万余元后一直未归还,王某无奈将其诉至法庭。临湘法院判决后,邓某仍未还款。2021年3月2日临湘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邓某支付王某10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剩余本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临湘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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