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一男子以逃匿的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和设备货款共计28万余元。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和支付拖欠的工资。
经法院审理查明,邱某在临湘经营一家竹制品加工厂。2018年5月,宋某经人介绍与邱某签订了代购生产一次性筷子的机器设备定购合同。在宋某预付6万元货款后,邱某以设备已经生产还需支付货款、设备生产完成需结清尾款为由向宋某索要货款15万余元。其实,邱某仅在8月间向销售机器设备生产厂家老板黄某支付了1.8万元定金,并未将其余货款支付给黄某。最终因货款未足额支付给供货厂家,订购的机器设备也一直未生产。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6月间,邱某雇请25名劳动者在其经营的竹制品加工厂工作,后拖欠员工工资合计8万余元。经临湘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其仍拒不支付。
2018年10月,邱某失去联系。
法院认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被害人宋某给付的货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邱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邱某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