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将盗窃所得赃款现金550元退赔给被害人段某。
2020年11月11日,周某从华容县县城某小区后门围墙翻墙进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用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从被害人段某停放在停车场未上锁的小车内盗得两条黄色芙蓉王香烟及几包和天下香烟,销赃得款550元。11月13日,周某在县城某街道边走边拉停在道路旁边车辆的车门实施盗窃,拉开被害人张某停在路边的小轿车车门,偷走现金5800元、和天下香烟一包和黑色皮鞋一双。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周某盗得的现金5800元和皮鞋一双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张某。
另查明,周某曾因犯盗窃于2020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盗窃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给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