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石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0年8月21日下午,石某某按照刘某某的安排租赁了一台白色奥迪小车。第二天,刘某某、石某某将该白色奥迪小车交给张某等五人去实施盗窃。2020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张某五人驾驶车辆到达岳阳市华容县由殷某夫妇经营的超市,通过撬卷闸门的方式进入该超市盗窃香烟、槟榔、现金等财物共计4850元。当日凌晨3时许,张某五人在华容县李某经营的超市盗窃香烟、槟榔等财物共计28725元。后返回途中,张某五人又在益阳市南县郭某夫妇经营的超市盗窃香烟、槟榔、现金等财物共计15080元。2020年8月24日—25日,又通过同种方式盗窃香烟、现金等财物共计8657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石某某的协助下,民警将同案犯张某等人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对全案事实负责。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属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的家属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