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毛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300元;由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毛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7616元。
2020年3月24日7时许,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平江县育才路与天岳大道交叉路口路段,与毛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毛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平江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毛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彭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系彭某,彭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事实。毛某伤后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5天,在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11天,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436.93元。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后,左肘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二个月、营养期二个月,后期治疗费7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采信由被告彭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经本院确定为167916元。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支持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承担的仅是垫付义务,并不实际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因此,驾驶人应当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且安全驾驶、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