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曾镜羽)4月27日下午,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邓某因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6年6月,邓某因经营需要与农商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邓某未依照约定还款。农商行遂将邓某诉至临湘法院。2019年2月,临湘法院判决邓某支付农商行本息共计20余万元。
因邓某在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农商行于2019年5月向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因邓某拒绝申报财产,法院于2019年8月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经采取罚款措施后,邓某仍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扣划邓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3840元支付给农商行。执行干警调查发现,为逃避执行,邓某离开临湘在成都经营一家酒坊有稳定收入,且名下还有一台小车。此后,临湘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自诉。
2020年9月2日,邓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决定执行逮捕。迫于压力,2021年3月10日,邓某主动还款6万元。3月30日,邓某被成都市某派出所抓获。到案后,邓某家属向农商行支付剩余本息177036元,执行义务履行完毕,农商行对其予以谅解。
另外查明,同月,邓某还履行了另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的还款义务。邓某于2011年12月向朋友王某借款7万余元后一直未归还,王某将其诉至法庭。临湘法院判决后,邓某仍未还款。今年3月2日,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邓某支付王某10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剩余本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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