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立案当天便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前,承办法官了解到张某老家在甘肃省,路途遥远,考虑到其往来一次并不方便,为避免来回奔波,于是联系王某询问对婚姻的意见,了解到其也希望以调解的方式尽快化解纠纷后,承办法官当即决定立案的同时对双方婚姻纠纷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婚姻的基本情况,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同时结合婚姻基本情况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劝说疏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工作人员当场向双方分别送达了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官高效的司法作风表示满意。
为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纠纷,平江法院结合自身受理的家事案件特点,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具有调解可能性的案件在立案的同时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针对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案件,争取当日立案当日调解结案,实现一次性高效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把“案结事了”落到实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