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运输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男子张某、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8月27日15时许,张某在明知王某没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的情况下,仍同意让其驾驶运载了25.059吨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了100公里左右,行驶至武深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通城南检查点时被现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某、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罚。结合两人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