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袁文某拘役五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袁某某饮酒后在一宵夜店无故辱骂周某,周某便驾车尾随其后至国道附近。随后袁某某、袁文某一方与周某及周某邀集赶来的朋友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致周某朋友骨折。经鉴定,周某朋友评定为轻伤二级;袁某某为轻微伤。案后,袁某某、袁文某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彭威的谅解。
法院认为,袁某某、袁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袁某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袁文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考虑两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纠纷有一定过错,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直以来,生活中都少不了人与人之间的磕磕碰碰。但面对一些无谓的纠纷,还是应当放平心态,切勿一时冲动而大打出手,更不要就所谓的义气而“拔刀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