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下达后,贺某提起上诉,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贺某系湖南省仁丰堂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下有三家经营门店,且有多家连锁店。2020年1月25日,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平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工作人员跟贺某联系,下单采购医用防护口罩用以防控新冠病毒疫情,贺某接受订单后先后两次以个人名义从河南购进假冒伪劣口罩进行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1月25日,贺某通过他人介绍,驱车来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从张某处购进 “飘安”牌口罩12万只,回到平江后,贺某将其中的3万只口罩分两次由自己送货,销售给平江县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做新冠病毒防控器材使用,价格为每只2元,共6万元,实付59995元,剩余的部分口罩由贺某放在自己的直营店和批发给连锁店进行销售,直营门店、连锁门店以零售价每只1.8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后贺某又认识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的村民杨某(已另案起诉),并得知其有口罩供应。2020年1月27日,经事先电话沟通约定,贺某又用个人资金,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杨某89400元的货款,在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一加油站旁,贺某从杨某手中购进 “飘安”牌口罩12.6万只(其中有部分不是飘安牌的口罩)。后贺某将其中5万只口罩销售给指挥部作新冠病毒防控器材使用,价格为每只2元,总价10万元,此笔货款,指挥部暂未付款。剩余的部分口罩由贺某自己放在自己的直营店和批发给连锁店进行销售,由直营门店和连锁门店以每只1.8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贺某先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共计约30多万元。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并核实,贺某销售的口罩并非该公司所生产。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贺某购买销售的“飘安”口罩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
另查明,贺某购进口罩的货款系其向亲友借贷所来,并未从湖南省仁丰堂连锁有限公司账上支付,所出售口罩的货款也由其本人收取,并未入公司账户。因发现口罩质量问题,贺某发布了召回口罩消息,并向82位消费者退款18400元。疫情期间,贺某也曾向其老家村委会和平江县防疫指挥部多次捐赠了防疫物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贺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犯涉疫情案件的犯罪,应从严处理。贺某虽是湖南省仁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其此次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是其个人所为,没有与公司其他人员商量,货款的支付与回收都是被告人私自处理,没有通过公司账户,口罩也没有进行入库登记,完全由贺某脱离公司管理进行操作,销售给平江县防疫指挥部所开发票不是贺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发票而是贺某用其他税控机开出的发票,故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