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在本县瓮江镇境内先后60余次向吸毒人员毛某、彭某和彭某龙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毒品重量0.1克至0.5克。2020年7月15日,平江县公安局瓮江镇派出所民警将徐某抓获,在其停放在家中的两轮女式摩托车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13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政鉴定所鉴定,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六十余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数量较大,情节恶劣,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量虽小,但次数多,平江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正体现了该院对零包贩卖毒品的严厉打击,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