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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区法院召开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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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君山法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02 18:14:43 打印 字号: | |

6月1日下午,君山区法院召开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对该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审执情况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原告黄某诉被告某某中学等健康权案


案件概况:黄某某、柳某、余某、昌某维均系某某中学的学生。2016年,柳某在黄某军去食堂吃饭的过程中踢了黄某屁股一脚,后昌某又踢了黄某屁股一脚,黄某在追逐昌某的时候被柳某阻拦,在拉扯过程中,黄某倒向余某明,黄某感觉踩到什么东西,黄某军在转身观看踩到谁的脚时,余某明条件反射抬腿不慎踢到黄某的下体,造成黄某受伤。事故发生半个小时后,原被告班主任给了柳某、余某100元,要求两被告与黄某去诊所查看伤情。同日下午17点30分,黄某感觉身体不适,班主任立即联系四人的家长,由家长将黄某送至医院治疗。岳阳市公证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伤情作出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所受损伤,属于捌级伤残。”

裁判结果:黄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某某中学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某某中学对本案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与案件起因、过程的紧密程度,本院依法确认黄某、柳某、余某、昌某对本起侵权纠纷分别承担30%、15%、20%、5%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国校园侵权事故频发,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也因此常常处在事故的风口浪尖。本案是一起校园内学生之间互相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黄某、柳某、余某、昌某在损害发生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作为同学在课间打闹嬉戏符合他们这个年龄段的行为特征,属于这个年龄段的天性。虽然某某中学未能对就餐期间发生的纠纷及时发现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在安全管理上存有一定的过失。但如果对学校课以重责,势必会造成学校对这种行为的严厉管束,不利于孩子们的正常成长,有泯灭孩子们天性之虞。故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法定的归责原则,在合理的限度内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大小。

 

案例二: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概况:刘某与苏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经本院判离婚,女儿刘某1由苏某某抚养,女儿刘某2由刘某抚养。二人离婚后,两个女儿均在君山与爷爷居住,并由爷爷抚养。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刘某1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父母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苏某某与刘某离婚后,常年在外打工,未依法履行对婚生女刘某1的监护义务,不利于刘某1的成长,且刘某1本人意愿同父亲生活。故判处:一、原、被告婚生女刘某1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刘某1、抚养;二、被告苏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刘某1年满18周岁;三、由被告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17个月的抚养费13600元。

典型意义:抚养人应当履行抚养职责,保护被抚养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抚养人的生活,对被抚养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夫妻虽然离婚,但是对于孩子仍然要履行相应的职责。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刘某1面对苏某时表现出抵触情绪,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及刘某1进行劝解与情绪疏导,并耐心询问刘某1的想法,最终刘某1 表示更愿意同父亲和姐姐一起生活。在此过程中,法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呵护她们健康成长。

 

案例三:胡某某抚养费执行案


案件概况:胡某某(男)诉吴某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于2005年12月生育长女胡某1,2009年3月因琐事争吵后分居多年,同年4月生育双胞胎女儿胡某2、胡某3,胡某1由祖父母带养,胡某2、胡某3由胡某某抚养。本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准予离婚,出于有利于成长的原则,三个女儿的抚养维持现状,因吴某某抚养双胞胎女儿,故由胡某某依照相关标准每年支付其中一个女儿一半的抚养费4520元。

执行情况:因胡某某未依照判决书履行义务,吴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对该起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民生案件高度重视,果断迅速对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资产进行清查并冻结其银行等金融账户,一方面向其宣讲执行法律法规以及进一步可能采取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乃至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传导执行压力,另一方面设法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组织协调修复亲情,经反复释明法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胡某某当即支付10000元,并就之后每年抚养费的支付日期进行约定,双方矛盾得以缓和,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执行干警在处置本案时,将整顿教育成果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拘泥于就案办案,在执结到位抚养费的同时,注重修复亲情,消除社会矛盾,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诺言,以强制执行的力度筑牢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屏障,以司法的温度呵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对家庭矛盾疏导指引,避免在处置儿童母亲申请执行父亲的案件中对其造成阴影,用实际行动营造了保护儿童、司法为民的良好氛围,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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