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12月21日,李某与刘某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李某将坐落在瓮江镇的某店铺租给刘某,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租期、租金、违约等一系列事项。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约定支付了转让费及押金给李某,占有使用该店铺用于经营服装店,并按半年租15000元支付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房屋租金,后再未支付。李某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推翻该合同效力,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李某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后至案件开庭审理,刘某事实上一直在行使其承租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刘某既已享受合同权利,就应当履行对等的合同义务,向李某支付租金。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限期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房屋租金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