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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丢失快递拒赔   法院调解赔偿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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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亚丽  发布时间:2021-06-04 15:37:11 打印 字号: | |

价值近万元的货物运送过程中部分丢失,寄件人瞿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公司却只愿赔偿部分损失。近日,这起快递纠纷案在临湘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快递公司自愿赔偿瞿某3200元。

家住临湘的瞿某从事浮漂生意2020年9月,他向河北的客户刘某出售价值共计9510元的浮漂。瞿某将装有浮漂的11件包裹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并支付了316元的快递费。包裹到达目的地后,货物外包装破损,丢失浮漂20捆,损失价值3500元,瞿某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但快递公司称瞿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1000元并退赔运费。

2021年3月18日,瞿某将快递公司诉至临湘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3500元及运费。法院立案后,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不可超过1000元,并退赔运费。并且相关法律也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费的三倍。

法院认为,瞿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瞿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瞿某虽未保价,但是其在寄送快递时通过快递员对所寄包裹进行了确认,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可作为其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快递公司自愿赔偿瞿某3200元。

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上述快递公司并不属于“邮政企业”,因此不适用该项规定。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贵重物品时,最好对包裹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再签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快递公司在寄件人寄送贵重物品时,应作出保价提醒,如寄件人拒绝保价,快递公司可以予以拒收,避免在包裹灭失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承担与快递费用不相符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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