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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平江)岳阳一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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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刘高妮  发布时间:2021-06-07 10:40:5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李  艳  刘高妮)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二审宣判,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上诉人贺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贺某系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下有多家直营店及连锁加盟店。2020年1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平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工作人员跟贺某联系,下单采购医用防护口罩。贺某接受订单后,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两次驱车赴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分别从张某、杨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飘某”牌口罩24.6万只,将其中的8万只销售给当地指挥部,剩余的部分口罩放在自己的直营店或批发给连锁店进行销售,以从中获利。经检验,贺某购买销售的“飘某”牌口罩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贺某先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共计30余万元。

    另查明,贺某购进、出售口罩的货款由其私自筹备或处理,未通过公司账户,口罩没有入库登记。发现口罩质量问题后,贺某发布召回消息,并向消费者退款1.84万元。案发后,当地相关部门对该医药公司直营店和连锁店共罚款25.49万元。疫情期间,贺某曾向其老家村委会和当地防疫指挥部多次捐赠防疫物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贺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从严处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贺某提出上诉。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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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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