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欧阳双)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戴某、丁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戴某、丁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花都区、湖南省汨罗市、平江县、长沙县等地先后共同或者单独多次入户盗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手机、手表价值人民币8555元,其他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256.48元。其中,被告人戴某合伙入户盗窃3次、单独盗窃3次(其中2次入户),共计价值人民币38256.48元,被告人丁某某合伙入户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1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该案中追回的被盗摩托车、名表等物已分别返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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