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串通投标罪以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二十四万五千元由岳阳市云溪区监察委员会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身为国有公司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廖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其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廖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廖某故意销毁公司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在串通投标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属自首;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廖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